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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11:07:47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阿克苏地区融媒体中心讯 (记者 陆雪婷 通讯员 张睿杰) 4月29日,记者从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2025年,阿克苏地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案件,涉及侵犯商标权、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假冒专利产品等,现向社会公布202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和营商环境。

  案例一

  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克苏市某经销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

  2025年4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向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移送阿克苏市某经销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经查,该经销商销售的“SKF”牌轴承,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出具了辨认意见书,确定以上轴承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5年9月,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轴承6376个,并处罚款27315.72元。

  案例二

  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克苏市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向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移送阿克苏市某商贸公司销售侵权假冒白酒案。经查,该公司销售的18瓶飞天茅台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出具了辨认意见书,确定以上白酒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5年2月,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假冒白酒18瓶,并处罚款55800元。

  案例三

  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任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25年6月19日,阿克苏检察分院将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任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起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张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从田某某处用二手回收瓶灌装的啤酒重新贴附“百威”注册商标标识。通过任某某销售至新疆阿克苏市,任某某明知该涉案“百威”啤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张某某处以低价购进假冒“百威”啤酒,并销售至阿克苏市。2025年9月26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人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同时销毁涉案还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百威”啤酒,没收其二人的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

  案例四

  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21年6月,艾某通过微信平台联系到在深圳市从事手机销售生意的库某和杨某,购进价值162414元使用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共305部进行销售。经鉴定,116部“vivo”牌手机为“假冒vivo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183部OPPO牌手机为“假冒OPPO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4年12月7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艾某违反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艾某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艾某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2025)新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

  库车某书店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案

  2025年3月6日,库车市文化市场联合执法组对库车某书店检查时发现该书店销售疑似盗版爱思维“完全考卷二年级下册数学”试卷。经相关出版社及地区新闻出版局认定,图书爱思维“完全考卷二年级下册数学”属于侵权盗版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328元,违法所得为80.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第四项,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库车市文旅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3本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80.36元。3、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阿克苏市某商行擅自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案

  2025年6月30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阿克苏市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核桃产品为冒用“阿克苏核桃”地理标志。该商行未能提供以DB65/T3504-2020《地理标志产品阿克苏核桃》标准检验的检验报告。

  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9.6元、处以1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阿克苏市某汽配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8月15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阿克苏市某汽配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中国重汽”“法士特”“潍柴”“东风商用车”“上菲红”5种注册商标品牌汽车配件无法提供上述5种产品的进销货票据、检验报告、厂家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以及销售商品的授权资料。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6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库车市某汽车电器配件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3日,库车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库车市某汽车电器配件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潍柴起动机16台、重汽起动机6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商标注册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厂家辨认,上述起动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侵权商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库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乌什县某服装批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3月13日,乌什县市场监管局在某服装批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摆放有待销售的“NIKE”标识和“NIKE SB”标识的男女式运动鞋,共计40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进购票据及商标注册证书、授权销售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NIKE”商品。

  乌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沙雅县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5年5月22日,沙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对沙雅县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南孚电池外包装与正品不符,经营者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南孚”授权相关手续材料,执法人员对涉案侵权商品进行扣押。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沙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达吾提·图尔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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