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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多项措施完善生育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2日 22:45:41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综合

  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系列生育保障措施,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全额保障;生育津贴标准高于职工工资标准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等。

网站截图。

  根据《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可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享受和在职职工同样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和在职职工同样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

  《通知》明确,要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全额保障。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自治区统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产前(后)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参照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

  男职工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内,其配偶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已明确由其他渠道保障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产前(后)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通知》明确,落实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通知》还提出,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女职工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自治区生育津贴享受天数执行。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为10个月。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可均衡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作为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替代。生育津贴标准高于职工工资标准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工资标准的,按工资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保证工资收入不降低。

  《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通知》要求完善和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措施。

责任编辑:达吾提·图尔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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