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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故事|托管服务起争执 调解员划清“责任田”护娃周全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7日 10:50:01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高慧敏

  日前,在石河子市新城街道十五社区“深蓝”调解工作室,一起因托管服务引发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释法说理下握手言和。

  张某在当地开了家托管机构。为了便利,赵某将孩子送过去接受课后看护。一天,赵某发现孩子回家后情绪不佳,反复追问之下,孩子称在托管机构与老师发生过不愉快,心情低落。爱子心切的赵某既心疼又气愤,当即在托管联络微信群里质问事情经过,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张某则回应称,自己绝无粗暴责罚行为,只是在维持秩序、进行教育管理时可能存在稍有过度的肢体引导和言语提醒,属于正常管理范畴。张某认为,赵某在微信群里发布的说法对机构带来负面影响,拒绝道歉和赔偿。

  双方数次协商都以争吵收场。无奈之下,两人向社区申请调解。调解员王斌辉和张伟将双方约到工作室,面对面倾听陈述,仔细翻阅微信聊天记录,逐步还原纠纷全貌。

  调解伊始,赵某情绪激动,称张某的行为已给孩子造成影响,必须道歉并给予赔偿。张某则满腹委屈,解释自己只是进行适当的管理,但机构视频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提供事发时的视频,不接受赵某的指责。

  在全面掌握事实及双方态度后,两位调解员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释法说理,打出一套“刚柔并济”的组合拳。

  王斌辉向张某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外托管机构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学校,但基于托管服务合同,实际承担着临时监护和教育管理职责,参照教育机构管理标准,对托管未成年人同样负有安全保障、规范教育和身心保护的法定义务。

  “管教应当以引导、教育和劝导为主,杜绝任何过激和失当的管理行为。虽因视频设备损坏缺少直接证据证明过激行为,但孩子在从托管机构回家后出现状态异常属实,说明你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确有不当,未能尽到科学、合规的教育管理职责,理应适当承担相应责任。”王斌辉说。

  在王斌辉释明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张伟着重从情理角度开展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阐明张某日常面对众多孩子,管理难度大,难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不当之处,应当在依法维权的同时给予一定程度的理解,避免情绪化言行让矛盾激化。

  经过多次沟通,赵某和张某从各执一词转向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张某一次性退还赵某一个月的托管费用1064元。

责任编辑: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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