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深读丨靶向破解供暖痛点 精准保障民生冷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7日 14:36:59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王亚芸
城镇供热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各族群众冷暖,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7月29日,新疆首个自治区级供热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有着怎样的背景?有哪些亮点?如何确保为民好政策落地见效?8月6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耿明杰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开门立法 聚焦急难愁盼
“供暖是冬季最大的民生。城镇供热地方立法,是推进新疆城镇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化解供热领域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的迫切需求。”耿明杰说,新疆地处严寒和寒冷地区,做好冬季供暖工作至关重要。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全程面向群众,从多个渠道征集意见。
收集梳理2024年以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各大网络平台、信访等渠道供暖投诉问题,将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室温不达标、退费难等供热问题作为立法核心靶向。
深入一线听取群众声音,走进各地州市、县市区老旧小区、新建楼盘,召开座谈会,将老百姓反馈的问题全部整理成册,纳入《条例》制定参考依据。
组织召开2场有居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并逐一回复,采纳群众合理建议。
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官网全文公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聚焦新疆各族群众所盼所思所想,主要回应了群众反映较多的住宅供暖温度不高、设施维修权责不清、投诉维权流程较慢、温度不达标退费争议等急难愁盼问题。”耿明杰介绍。
回应关切 情系群众冷暖
“《条例》坚持民生优先、优化服务的原则,结合新疆实际,特别是气候特点,制定了很多惠民内容。”耿明杰介绍。
一是提高了居民热用户供暖达标温度标准。《条例》明确规定,居民卧室、起居室全天温度不低于20℃,较国家通用18℃标准提高2℃。
二是合理设定测温规则并明确退费标准。居民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需在24小时内上门测温,测温时间避开12:00—16:00气温最高时段;测温点位为房间中心距地面1.4米—1.5米处。非因居民热用户原因造成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50%采暖费;低于18℃的,按日退还100%采暖费。退费起止时间为用户告知之日至测温达标之日。
三是设立双倍退费保障机制。《条例》硬性规定,供热管网、热源出现故障,供热单位必须2小时内组织人员到场抢修;因热源、供热单位责任停热超24小时,供热单位需按日标准热费两倍退还热用户采暖费。
四是首次以专项条款形式清晰界定入户阀门维修维护责任。《条例》规定,保修期满后,居民热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入户阀门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居民热用户收取。
《条例》坚持绿色低碳和智慧化发展方向。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充分利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支持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使用。鼓励企业发展智慧供热,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构建安全、稳定、智慧、高效的供热保障体系。
优质服务 筑牢宜居基础
耿明杰介绍,《条例》还从制度上构建了企业处置、行业监管、应急接管三级闭环管理机制,实现群众供暖诉求有人接、问题能处置、困难能解决。
压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各项服务时限。热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应当24小时内上门测温,供热设施故障应当2小时内启动抢修,停暖要提前告知,退费按标准执行,这些都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强化主管部门监管约束方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常态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企业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用法律手段推动问题解决。
极端情形应急接管方面,针对供热企业弃管、擅自长时间停供、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等情况,依法启动应急接管,保障供暖。
“为确保《条例》真正落地见效,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从普法宣传、配套细则、日常监管三方面统筹推进。”耿明杰表示,将全方位开展法规宣贯,统筹抓好行业管理人员、供热经营主体业务培训,走进街道社区开展《条例》宣传,让监管人员懂执法、供热企业懂义务、广大群众懂维权。
同时,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对照《条例》梳理现行管理制度,细化供热经营许可办理、室温测温退费细则、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范本,统一执行标准。强化供热期常态监管。落实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畅通投诉处置渠道,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保障《条例》能落地执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还将结合《条例》实施,持续推进清洁供热、智慧热网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冬病夏治”等工作,做强新疆供热民生品牌,以优质供热服务筑牢城市宜居基础,用心用情保障民生冷暖。